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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消防维保工作细节
咨询:消防维保工作细节
领导,您好!维保项目上消防主机、消防水泵房等不在维保区域,但是消防终端设备在维保区域,季度维保要求有主机联动测试,有些地方主机操作困难,不好协商,请问要求测试时,维保报告怎么体现?麻烦领导答疑解惑!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对于不在维保区域内的重要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等,可不进行测试。
但执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要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机的维保内容不在合同范围内;
二是在出具月度及季度维保报告时,对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重要消防设施要标记“不在合同范围内”。
咨询二:关于消防维保工作的一些疑问 咨询:关于消防维保工作的一些疑问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设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维保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建筑防火的问题;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只针对场所现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如前期施工原因,该设而未设的,是否需要在报告体现; 3、若维保入场之前,项目本身设施就存在问题,而委托单位不整改,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4、维保过程中,需要由委托单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条件的,但委托单位没能提供相应条件,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责任如何划分。 上述3、4条通过合同明确责任的方式,作为维保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报告不体现建筑防火及该场所应设未设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因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因此,技术服务机构仅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的服务质量负责。 咨询三:消防维保委托方设备故障维修该由谁维修? 咨询:消防维保委托方设备故障维修该由谁维修? 消防维保服务机构,受委托为甲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年度维保服务,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是否必须由消防维保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负责维修处置?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因此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不是必须由技术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负责维修。 咨询四:消防维保月、季、半、年检顺序是否可以打乱? 咨询:消防维保月、季、半、年检顺序是否可以打乱? 关于《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维保使用过程中,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是否可以不按:月月季月月半月月季月月年的顺序进行维保,有时进场,甲方让全面检查,可能会发季检,有时消电检做联动测试,维保年检就让一起做了问题:月、季、半、年检顺序是否可以打乱?是否是一年做够2个季检、一个半年检、一个年检、其余月检就可以么?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顺序可以打乱,但必须保证3个月内有一次季检,6个月内有一次半年检,12个月内有一次年检。 咨询五:是否属于“不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咨询:是否属于“不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消防法》都规定了要“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按此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维保肯定要做联动功能测试的;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维护保养》附表2《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表》设计了是否委托某项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测试选项;比如某单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维保合同中委托单点功能性测试,不委托联动功能测试,维保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不开展联动功能测试,是否属于“不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因此,单位应该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进行联动联动测试是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因此,单位不委托联动测试,维保单位不进行联动测试,是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保单位不属于未按标准进行执业。
一、维保范围拎不清?合同和报告得写明白
不少维保师傅刚接项目时,最头疼的就是“哪些该干,哪些不该干”。尤其是遇到消防主机、水泵房不在维保区域,但终端设备在范围内的情况,季度测试时就犯难了——主机联动测试做不了,报告咋体现才合规?
其实这事儿有明确说法:不在维保合同里的重要设施,比如消防主机、水泵,压根不用测试。但有两个关键点得记牢:
一是签合同的时候,得把这些“不含在内”的设施列清楚。比如某项目消防主机归物业自己管,维保合同里就得写明“本项目维保范围不含消防主机及水泵房设施”,免得后期扯皮。
二是写维保报告时,对这些不在范围内的设施,得明确标出来“不在合同范围内”。比如季度报告里涉及联动测试,就可以写“因消防主机不在维保范围,本次未进行主机联动测试(该设施不在合同范围内)”,这样既符合规定,也让委托方一目了然。
曾经有个维保队没注意这点,合同里没写清水泵房是否包含在内,季度测试时没测水泵,结果甲方拿着报告说“你们漏测了”,最后闹到消防部门才厘清责任。所以说,合同和报告里的“不含项”千万不能马虎。
二、维保报告里该写啥?这些“额外内容”不用加
不少新手师傅写维保报告时,总想着“写得越全越好”,结果反而画蛇添足。其实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建筑防火的问题不用写进维保报告。比如发现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或者防火墙有破损,这些属于建筑本身的防火问题,不归消防设施维保管。维保报告只需要聚焦在消防设施上,比如灭火器压力够不够、烟感灵敏度如何,别把建筑结构、防火分区这些内容加进去,不然既不符合规范,也会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其次,“该设而未设”的设施也不用在报告里体现。比如某商场按规定该装喷淋系统,但因为前期施工漏装了,维保师傅发现后不用在报告里写“本场所缺少喷淋系统”。因为维保的职责是维护好现有的设施,至于该有却没有的,那是甲方单位的责任,跟维保服务没关系。
举个例子,有个维保队在写字楼做维保,发现某楼层按面积该装4个烟感,实际只装了2个。他们在报告里特意写了“烟感数量不足”,结果甲方反过来问“你们能帮忙补上吗?”最后不仅没落下好,还多了一堆麻烦。其实这种情况,报告里只需要写清楚“现有2个烟感工作正常”就行,至于数量够不够,那是甲方该操心的事。
三、责任划分是大事,这些“锅”不能背
维保过程中最容易出纠纷的,就是责任划分问题。尤其是遇到设施本身有问题,或者甲方不配合导致工作没法开展的情况,得搞清楚谁该担责。
先说说入场前就有的问题。比如刚接一个项目,发现消防报警系统一直误报,查下来是施工时线路接错了,甲方又不愿意花钱整改。
再说说甲方不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比如维保需要测试喷淋系统,得甲方关掉部分区域的水阀,但甲方以“影响营业”为由不配合,导致测试没法做。
有人可能会问,签合同的时候把这些责任写清楚,是不是就能完全免责?可以明确地说,只要合同里写清楚“因甲方原因导致设施无法正常维护或存在原有故障未整改的,维保单位不承担责任”,并且实际工作中做好记录,让甲方确认,就能有效规避风险。
不少项目上,甲方会临时要求“先做个全面检查”,这时候维保师傅就犯嘀咕: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的顺序能不能打乱?是不是必须按月月季月的顺序来?
其实顺序是可以灵活调整的。比如甲方说“这个月正好有空,你们把季度检和月检一起做了吧”,这完全没问题。
比如某项目1月份做了月检,2月份甲方说“3月份要搞活动,提前把季检做了吧”,那就可以2月份做季检,3月份再做月检,这不算违规。但要是到了4月份,前3个月里一次季检都没做,那就不符合要求了。
这里有个小提醒:每次检查后,系统录入的时间要和实际检查时间一致,别为了凑顺序瞎改时间,不然消防部门查的时候会出问题。
五、联动测试可以不做吗?看合同,更看责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测试,是不少维保项目的“老大难”——做吧,可能影响甲方正常运营;不做吧,又怕不符合规范。那到底能不能不做联动测试?
这得看两点: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法定职责。
从合同来说,如果甲方在合同里明确写了“只委托单点功能测试,不委托联动测试”,那维保单位按合同办事,不做联动测试不算违规。因为维保服务是按委托来的,甲方没委托的内容,自然不用做。
但从责任来说,做不做联动测试的“锅”,得甲方自己背。因为《消防法》里明确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甲方单位的法定职责,联动测试本身就是保证设施有效的重要环节。如果甲方因为怕麻烦不委托做联动测试,导致设施出了问题,责任在甲方,不在维保单位。
举个例子,某酒店在维保合同里约定“不做联动测试”,结果某天发生火灾,烟感报警后喷淋没启动,查下来是联动程序有问题。这种情况下,维保单位因为按合同完成了单点测试,不用担责;而酒店因为没做联动测试,没履行好法定职责,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有个细节要注意:如果合同里没提联动测试的事,维保单位更好
主动跟甲方确认。要是甲方说“不用做”,更好
让他们写个书面说明,免得后期耍赖说“你们没提醒”。
六、设备坏了谁来修?不一定非得维保队上手
维保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甲方常问:“你们是不是必须负责修?”其实不是的。
《消防法》里说,甲方单位有责任保证设备完好,而维保单位只对“服务质量”负责。也就是说,设备坏了,不一定非得维保单位的人来修。甲方可以自己找厂家修,也可以找其他队伍修,只要最后设备能正常工作就行。
比如某项目的消防水泵坏了,维保单位检查后发现是电机烧了,甲方说“我们联系水泵厂家来修更方便”,这完全没问题。维保单位只需要在报告里写清楚“水泵电机故障,甲方已联系厂家维修”,并跟踪确认修好后的状态就行,不用非得自己上手修。
但要是维保单位在维护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设备坏了,那就得自己负责修。比如某维保师傅测试烟感时,不小心把线路接反烧了模块,这种情况下,维保单位就得承担维修责任,不能推给甲方。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合同里约定了“故障维修包含在维保范围内”,那不管是谁的原因导致的故障(除非是甲方人为损坏),维保单位都得负责修。所以签合同的时候,得把“故障维修是否包含在内”写清楚,免得后期扯皮。
七、总结几句实在话
消防维保这活儿,看似是跟设备打交道,其实更多是跟“规矩”打交道——合同要写清,报告要写实,责任要分清。总结下来,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范围要明确:合同里写清哪些干、哪些不干,报告里标清哪些不在范围内,少给自己找麻烦。
报告别多写:建筑防火、缺啥设施这些不用写,聚焦现有设施的状态就行。
责任要划清:入场前的问题、甲方不配合导致的问题,一定要让甲方确认,白纸黑字才靠谱。
周期别搞错:月检、季检的次数和周期不能少,顺序可以灵活但时间要真实。
合同是依据:联动测试做不做、设备谁来修,按合同来就行,别被甲方的“想当然”绑架。
说到底,消防维保既是技术活,也是良心活。把该做的做好,把该说的说明白,既对得起自己的工作,也对得起肩上的责任。毕竟,消防设施能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关系到的可是人命和财产安全,半点马虎不得。
要是你在实际工作中还遇到过其他棘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聊聊,大家一起想办法,把活儿干得更顺、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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